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6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644號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司政債務人 葉錫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陸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給付逾期繳款手續費新臺幣貳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陸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二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月給付逾期繳款手續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