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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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464號聲請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愛奇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乙○○(BAHRAMIZADAMTRHOSSEIN)、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相對人愛奇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
二、確認相對人乙○○之英文名是否正確(似為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