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44號聲請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和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丙○○、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聲請人名稱及委任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書記官蘇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