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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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補字第80號
原 告 輝榮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丙000000000、聯邦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7,753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