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64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原告與被告 林柔均 即 林聖筑 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
幣(下同)76,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