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64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原告與被告 林柔均林聖筑 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
幣(下同)76,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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