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119號上訴人即被告 叢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叢萍 、 叢英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月22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僅係對本院判命其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016,500元予兩造公同共有(即認定該金額為被繼承人 叢南浦 之遺產)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利益為4,016,
5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197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書記官劉育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