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家他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家他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家他字第93號相對人即原告 吳紹閔
吳雅惠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吳瑩華 相對人 劉建興 上列聲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5日所為依職權確定訴訟用額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即原告』吳瑩華」之記載,應更正為「『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吳瑩華」。「『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吳雅惠」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即原告』吳雅惠」。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相對人即原告『吳瑩華』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即原告『吳雅惠』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著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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