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聲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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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聲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香亦凡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香亦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香亦凡前犯詐欺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香亦凡於109年4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5月1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4964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038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05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李嘉興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書記官盧雅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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