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169號聲請人 林美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清訓林文章 間請求改定輔助人等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書記官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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