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43號附民原告 陳肇嘉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附民被告 林桓廷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113年度投簡字第559號),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陳韋綸法官廖允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