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9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90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智堯
周秋燕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47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智堯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周秋燕犯通姦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張智堯明知周秋燕係 張孟吉 之配偶,張智堯、周秋燕仍於民國102年9月28日,共同前往張智堯位於臺北市○○區○○路○○巷○號5樓住處,並於同日下午8時許,在上址為姦淫行為。嗣經張孟吉會同友人 吳政穎 當場查獲。
二、案經被害人張孟吉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張智堯、周秋燕固坦承確有於102年9月28日下午8時許,共同在張智堯位於臺北市○○區○○路○○巷○號5樓住處,且對於證人張孟吉、吳政穎衝入該處當時,被告2人身上全未著衣物,被告張智堯趴在被告周秋燕身上,亦不爭執,此有證人張孟吉、吳政穎之證述、查獲時之照片2紙在卷足稽,應堪信其為真實;惟均否認其等有如起書所載通姦行為云云。經查:證人張孟吉到庭結證稱「(檢察官問:你的配偶周秋燕何時開始與被告張智堯有通姦的行為?)....直到9月28日晚上6點多我聯絡我的朋友吳政穎,開始在張智堯住處下面等候,大約7點多左右看到張智堯和周秋燕上樓,之後我們都沒有看到張智堯和周秋燕有下樓的狀況,直到8點20分左右,當時有人打開門,我隨後就報警,報警時間是
8點29分,立即跟我朋友就直接上樓,上樓之後,在套房的走廊想要瞭解哪一間是張智堯的套房,後來在門外面聽到呻吟聲及床的搖動聲音,確認是我太太周秋燕的呻吟聲,當時我擔心他們快做完了,因此決定我跟我的朋友吳政穎進入房間,我先開門之後,我看到了男上女下張智堯趴在我太太周秋燕的兩腿之間,當時張智堯看到我和吳政穎的時候,他從床彈起,也看到他性器官是勃起的狀態,....。(張智堯問:你衝進我的房間裡面擔心快做完,你怎麼確定我們確定有在做?)第1點我聽到我熟悉太太一段的呻吟聲及床搖的聲音,第2點他壓在我太太的2腿之間是我親眼看到的,且當時的動作有搖擺的動作,第3點就是生殖器是充血勃起的狀態,所以我確定他們是在做,是進行中。(周秋燕問:你在開門進來之前,有沒有聽到我和張智堯對話的聲音?)當然有對話聲音,但是也聽到呻吟聲及床搖的聲音。(審判長問:從樓下大門上去起算,到確定你太太在哪一個樓層的房間,大約經過多少時間?)大約將近5分鐘。(問:你如何判斷那個房間你太太在裡面?)我們進去的樓層有5個套房,我是逐一的房間聽,其他房間都沒有聲音。(問:你經過這5分鐘確定了太太在那一個房間後,再經過多少時間你才去進的?)5分鐘是包含我聽到我太太呻吟聲的時間,我就馬上去進的,是我先進門的,吳政穎照相。」等語;證人吳政穎到庭結證稱「(檢察官問:你到現場看到的情形是如何?)如同證人張孟吉所述之經過,進入套房,因為我是在張孟吉後面,所以就看到張智堯從床上彈起來,張孟吉一直罵張智堯為什麼做這件事情,張智堯一直在道歉,大概就是這樣。(問:這是在打開門之後多久拍的?【提示他卷58頁下方照片告以要旨】)張智堯起來穿褲子,我進去就拍了,結果就拍到了。(問:從你看到當時被告 陽具 勃起的情形,如何認定他陽具有無剛剛插入過陰部?)從在門外面聽到的呻吟聲我就可以確定他們有在做。」等語,再參以證人吳政穎所拍攝被告2人之裸身照片(他卷第58頁上、下方照片)以對,則證人張孟吉、吳政穎既已在房間外聽聞被告周秋燕之呻吟聲、床的搖晃聲一段時間,進入房間後復見被告張智堯趴在被告周秋燕身上,2人均未著衣物,被告張智堯雖驚嚇而起,惟其性器仍在勃起狀態,至少已足認被告2人之性器在接合中,而屬姦淫行為。是故本件被告等通姦之事證明確,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張智堯、周秋燕所為,係分別犯刑法第239條後段、前段之相姦、通姦罪。爰審酌被告等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手段、犯後態度,以及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均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3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維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