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4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明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常業詐欺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明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明期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更ꆼ字第18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臺上字第4692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0年11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9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9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潘長生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以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