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51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清正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3年度偵字第39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四時二十分,於本院第二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雖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4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真實發現,自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葛永輝
法官陳義忠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書記官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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