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家救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救字第64號聲請人 李清海 相對人 李景斌
李佩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之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訴請相對人等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03年度家訴字第67號),因其家庭屬中低收入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該訴訟亦非顯無勝訴之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獲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有上述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及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在卷可稽,經核聲請人亦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國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書記官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