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2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2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20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官聲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4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 黃月萍 告訴被告官聲甫於民國105年8月5日
9時5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縣○○鎮○○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長春路3段177巷口時,原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客觀情況判斷,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致不慎撞及沿長春路3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欲左轉長春路3段177巷、由告訴人黃月萍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黃月萍受有腹部挫傷、左手腕扭傷等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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