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附民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35號原告 陳卋聰 被告 羅仕煜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57號誹謗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其陳述及訴之聲明如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羅仕煜被訴誹謗一案,原審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157號上訴駁回在案。依據上揭說明,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楊清安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邱斈如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