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3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3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3976號債權人超瑞機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速必洗有限公司涂文賢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陳志華、涂文賢是否分別亦為本件債權人及債務人?
若是,請釋明其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㈢確認涂文賢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㈣補債權人超瑞機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住居所地址為何?㈤補債務人速必洗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
為何?㈥確認利息是否自民國102年12月10日起算?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書記官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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