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12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執聲字第18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2年度簡字第374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於92年12月1日確定;然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93年7月18日更犯剝奪行動自由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36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經核卷附之受刑人上開兩案刑事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