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397號原告乙○○
號九樓訴訟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2月6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何清富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書記官張乃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