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5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法定代理人 翁世雄 代理人 吳清成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SITIROMLAHBTWARNOCASMA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SITIROMLAHBTWARNOCASMA發支付命令,惟因未明相對人其是否仍在我國境內及其確實住、居所,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9日、103年6月9日兩次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5日內補正提出相對人之居留證,該通知分別於103年5月12日、103年6月1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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