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勞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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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勞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竹勞簡字第13號原告 姚文法
謝宏均 陳義揆 熊光濱 共同訴訟代理人 耿淑穎 律師複代理人 張淑美 律師被告璞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3樓法定代理人 孫崇謹
66巷19號5樓號3樓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 律師
郭心瑛 律師 胡宗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
101年3月3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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