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富彬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富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富彬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已於10
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此次修法涉及對受刑人定刑規範之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而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新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賦與受刑人自行衡量選擇執行原得易刑處分之刑,或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易刑處分之利益,以換取刑期之優惠,顯較有利於受刑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應適用新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作為對受刑人定刑之依據。
三、次按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又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蓋在全部之應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臺抗字第464號、86年度臺抗字第472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法律上屬自由裁量事項者,仍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尚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依法定應執行刑時,雖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均應受其拘束,不得有所逾越。準此,本件更定後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難謂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無違(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92年度臺非字第187號、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再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
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至19所示之18罪則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核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本件受刑人既已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於103年1月23日就上開各罪,具狀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卷附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應執行程序選擇權調查表在卷可憑,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次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2之罪刑,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6日以101年度訴字第611號協商科刑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該判決已於同日確定;又附表編號3及19所示之罪,經本院於102年8月23日,以101年度訴字第784號、第912號、第966號、及102年度訴字第120號、第18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年6月,嗣經受刑人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同年12月2日以102年度上訴字第884號、第885號判決上訴駁回,並於同年月23日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17年10月之應執行刑。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原宣告刑為得易科罰金之刑,惟依前揭說明,因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故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諭知。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前開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附表:受刑人鄭富彬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17日│101年3月18日│101年8月30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480號│101年度毒偵字第480號│101年度偵字第1335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611號│101年度訴字第611號│101年度訴字第918號││實├───┼───────────┼───────────┼───────────┤│審│判決日│101年9月26日│101年9月26日│102年1月3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611號│101年度訴字第611號│101年度訴字第918號││決├───┼───────────┼───────────┼───────────┤││確定日│101年9月26日(協商判│101年9月26日(協商判│102年2月19日││││決)│決)││├─┴───┼───────────┼───────────┼───────────┤│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2367號(││102年度執字第455號│││編號1-2已定應執行刑為│││││9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101年5月18日│101年5月21日│101年5月22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4835、│101年度偵字第4835、│101年度偵字第4835、│││5487、5488、5499、5552│5487、5488、5499、5552│5487、5488、5499、5552│││、5553、5554、5561、│、5553、5554、5561、│、5553、5554、5561、│││6223、6382號、及102年│6223、6382號、及102年│6223、6382號、及102年│││度偵字第11、622、785│度偵字第11、622、785│度偵字第11、622、785│││、914號│、914號│、914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784、│101年度訴字第784、│101年度訴字第784、││實││912、966號、102年度│912、966號、102年度│912、966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20、183號│訴字第120、183號│訴字第120、183號││├───┼───────────┼───────────┼───────────┤││判決日│102年8月23日│102年8月23日│102年8月23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884、│102年度上訴字第884、│102年度上訴字第884、││決││885號│885號│885號││├───┼───────────┼───────────┼───────────┤││確定日│102年12月23日│102年12月23日│102年12月23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同左)│││103年度執字第297號(│││││編號4-19已定應執行刑為│││││16年6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101年5月26日│101年6月5日│101年6月6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4835、│101年度偵字第4835、│101年度偵字第4835、│││5487、5488、5499、5552│5487、5488、5499、5552│5487、5488、5499、5552│││、5553、5554、5561、│、5553、5554、5561、│、5553、5554、5561、│││6223、6382號、及102年│6223、6382號、及102年│6223、6382號、及102年│││度偵字第11、622、785│度偵字第11、622、785│度偵字第11、622、785│││、914號│、914號│、914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784、│101年度訴字第784、│101年度訴字第784、││實││912、966號、102年度│912、966號、102年度│912、966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20、183號│訴字第120、183號│訴字第120、183號││├───┼───────────┼───────────┼───────────┤││判決日│102年8月23日│102年8月23日│102年8月23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884、│102年度上訴字第884、│102年度上訴字第884、││決││885號│885號│885號││├───┼───────────┼───────────┼───────────┤││確定日│102年12月23日│102年12月23日│102年12月23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同左)│││103年度執字第297號(│││││編號4-19已定應執行刑為│││││16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101年6月9日│101年6月10日│101年6月16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4835、│101年度偵字第4835、│101年度偵字第4835、│││5487、5488、5499、5552│5487、5488、5499、5552│5487、5488、5499、5552│││、5553、5554、5561、│、5553、5554、5561、│、5553、5554、5561、│││6223、6382號、及102年│6223、6382號、及102年│6223、6382號、及102年│││度偵字第11、622、785│度偵字第11、622、785│度偵字第11、622、785│││、914號│、914號│、914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784、│101年度訴字第784、│101年度訴字第784、││實││912、966號、102年度│912、966號、102年度│912、966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20、183號│訴字第120、183號│訴字第120、183號││├───┼───────────┼───────────┼───────────┤││判決日│102年8月23日│102年8月23日│102年8月23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884、│102年度上訴字第884、│102年度上訴字第884、││決││885號│885號│885號││├───┼───────────┼───────────┼───────────┤││確定日│102年12月23日│102年12月23日│102年12月23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同左)│││103年度執字第297號(│││││編號4-19已定應執行刑為│││││16年6月)│││└─────┴───────────┴───────────┴───────────┘┌─────┬───────────┬───────────┬───────────┐│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15年2月│├─────┼───────────┼───────────┼───────────┤│犯罪日期│101年6月16日│101年6月16日│101年6月17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4835、│101年度偵字第4835、│101年度偵字第4835、│││5487、5488、5499、5552│5487、5488、5499、5552│5487、5488、5499、5552│││、5553、5554、5561、│、5553、5554、5561、│、5553、5554、5561、│││6223、6382號、及102年│6223、6382號、及102年│6223、6382號、及102年│││度偵字第11、622、785│度偵字第11、622、785│度偵字第11、622、785│││、914號│、914號│、914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784、│101年度訴字第784、│101年度訴字第784、││實││912、966號、102年度│912、966號、102年度│912、966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20、183號│訴字第120、183號│訴字第120、183號││├───┼───────────┼───────────┼───────────┤││判決日│102年8月23日│102年8月23日│102年8月23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884、│102年度上訴字第884、│102年度上訴字第884、││決││885號│885號│885號││├───┼───────────┼───────────┼───────────┤││確定日│102年12月23日│102年12月23日│102年12月23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同左)│││103年度執字第297號(│││││編號4-19已定應執行刑為│││││16年6月)│││└─────┴───────────┴───────────┴───────────┘┌─────┬───────────┬───────────┬───────────┐│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101年6月17日│101年7月3日│101年7月4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4835、│101年度偵字第4835、│101年度偵字第4835、│││5487、5488、5499、5552│5487、5488、5499、5552│5487、5488、5499、5552│││、5553、5554、5561、│、5553、5554、5561、│、5553、5554、5561、│││6223、6382號、及102年│6223、6382號、及102年│6223、6382號、及102年│││度偵字第11、622、785│度偵字第11、622、785│度偵字第11、622、785│││、914號│、914號│、914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784、│101年度訴字第784、│101年度訴字第784、││實││912、966號、102年度│912、966號、102年度│912、966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20、183號│訴字第120、183號│訴字第120、183號││├───┼───────────┼───────────┼───────────┤││判決日│102年8月23日│102年8月23日│102年8月23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884、│102年度上訴字第884、│102年度上訴字第884、││決││885號│885號│885號││├───┼───────────┼───────────┼───────────┤││確定日│102年12月23日│102年12月23日│102年12月23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同左)│││103年度執字第297號(│││││編號4-19已定應執行刑為│││││16年6月)│││└─────┴───────────┴───────────┴───────────┘┌─────┬───────────┬───────────┬───────────┐│編號│1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1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4835、│││││5487、5488、5499、5552│││││、5553、5554、5561、│││││6223、6382號、及102年│││││度偵字第11、622、785│││││、914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784、││││實││912、966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20、183號││││├───┼───────────┼───────────┼───────────┤││判決日│102年8月23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884、││││決││885號││││├───┼───────────┼───────────┼───────────┤││確定日│102年12月23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297號(│││││編號4-19已定應執行刑為│││││1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