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4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吳昀儒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4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吳昀儒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