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右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楊文廣法官林柏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劉淑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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