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9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99年度易字第2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范乃中
法官林拔群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昭穎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