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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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275號

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淑貞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4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麗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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