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0685號債權人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宏田國際精品股份有限公司、丙○○、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債務人丙○○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票據法第126條規定,發票人應依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惟查債務人丙○○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債權人自不得對其行使追索權,故除對債務人丙○○部分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