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0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0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00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劉小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伍仟柒佰捌拾元,及其中柒萬壹仟陸佰零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肆仟捌佰玖拾元,及其中貳萬壹仟肆佰零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起至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止,按月計收代償餘額百分之一.一計算之手續費,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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