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交上易字第21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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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交上易字第2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上易字第2111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第一審判決(民國97年度交易字第456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7年度調偵字第17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甲○○無罪,經核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檢察官上訴意旨略稱:告訴人認案發當日凌晨,該地曾下雨,路面屬濕滑,則被告駕車時速是否得依原判決第
6、7頁之公式計算,顯有疑義,告訴人於原審已提及此部分,原審未詳查,判決恐有疏漏云云。查潮濕路面摩擦係數小於乾燥路面摩擦係數;換言之即表示相同速度下,其煞車距離(長度),潮濕路面大於乾燥路面,本件肇事地點若如告訴人所云,係潮濕路面,並非乾燥路面,則被告之車速應比原判決認定之車速更少,被告更無過失之可言,是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 官籃營昌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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