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53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福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0月12日下午2時10分,於本院第八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書記官黃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