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訴字第7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司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31號原告 周伯勳 (億德興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訴訟代理人 陳林森 律師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侯友宜 (市長)上列當事人間公司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因公司法事件,經被告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以新北府經司字第1108088300號函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萬元,並未逾40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並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高愈杰
法官鍾啟煒法官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樓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