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救字第10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救字第1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救字第104號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司法院( 許宗力 等)間政府資訊公開法事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6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2條第2項、第3項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代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所提及其他法院訴訟救助之裁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對於他案准予扶助之回覆單,均不能拘束本院,本件未據聲請人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亦未據提出保證書以代之,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結論,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嫊娟
法官劉正偉法官陳雪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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