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3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佑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1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佑毓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張佑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書記官曹瓊文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8年7月29日│108年3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8年度毒│嘉義地檢109年度撤│││年度案號│偵字第1291號│緩毒偵字第4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816│109年度訴字第68號│││實││號││││審├──────┼─────────┼─────────┼─────────┤││判決日期│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6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816│109年度訴字第68號│││判││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3月2日│109年4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46號│字第160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