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繼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繼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繼字第1233號聲請人 汪星雅 法定代理人 林佩君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第一項第二行關於「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家事事件復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家事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書記官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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