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償還被害犯罪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544號原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周章欽 代理人 嚴維德
一、原告因請求償還被害犯罪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文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