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01號原告 黃朝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朝欽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260萬元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須載明請求賠償之項目及金額為何?)。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訊問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例如:
應證事實一:
證據:⒈證人(住:__)
訊問事項⒉書證一⒊書證二應證事實二:
證據:
(以此類推)
二、被告被訴涉犯傷害罪嫌經本院刑事庭諭知不受理判決部分,原告聲請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一併移送本院民事庭,原告未據繳納該部分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該部分訴訟標的之金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故原告應查報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並按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書記官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