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謝秋美受刑人陳育仁即被告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秋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謝秋美因被告陳育仁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10000586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陳育仁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0,000元,由具保人謝秋美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紙在卷可稽。嗣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訴字第1287、13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6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執字第61號指揮執行,惟經傳喚被告於101年1月19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並通知具保人應通知或帶同被告於上開時日到案執行,被告並未按時到案,經同署檢察官囑警至被告住處拘提被告,亦因員警多次前往未遇被告,被告母親即具保人復稱被告為規避執行已1個多月未在家,是未能拘獲等情,分別有前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01年1月4日南檢欽丁101執61號字第00658號通知書各1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無著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參,該署檢察官嗣再次通知具保人應帶同被告於101年2月14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無正當理由未到者沒入保證金1萬元等語,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1份存卷足考,惟被告仍未到案接受執行,是被告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