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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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 蘇坤生 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8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4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繳納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書記官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