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23號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天 送、 蘇德山 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及所有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3日通知原告應於5日內提出基隆市○○區○○段○○○○○號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並陳報被告之真實姓名,及本件不動產起訴時市價、至民國105年5月20日起訴之日對被告 林天送 之債權金額,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於105年5月31日收受通知後未依期補正。本院再於105年6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查報本件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及債權總額,擇其較高者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並補正起訴狀上被告蘇**之真實姓名,如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5年6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原告迄今僅於105年7月6日具狀補正被告之真實姓名,並陳報債權總額,而未繳納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足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書記官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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