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156號聲請人 鄭惠丞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 陳鈴慧 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因溢收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溢繳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9條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3年6月18日提出本件聲請時,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有繳款收據1紙在卷可稽,惟其訴訟標的金額未滿1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是本件裁判費即有溢收之情事,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自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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