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5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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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訴字第二五七七號
聲請人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住所地係在桃園縣中壢市五權里二鄰上三座屋三十九之三十二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故聲請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云云。
二、按「共同訴訟之特別審判籍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為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所明定。經查本件另一被告常虹有限公司址設台北市○○區○○○路○段○○○號五樓,屬本院管轄區域,是本院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即有管轄權,聲請人所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周玫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