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三七號
聲請人即被告 陳志明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志明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聲請意旨略以伊右眼失明,左眼有青光眼,領有殘障手冊,且伊母年邁住院需人照料,嬸婆仙逝,需返鄉奔喪,租屋到期,亦需搬遷,兼以家境清寒,請能准予交輕保返鄉處理事務云云,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本院認被告犯行明確,已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卅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亭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