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三四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部分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林秀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