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0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0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顏芳義 相對人即債務人富善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珮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肆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