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樓被告乙○○
號上列被告因97年度簡附民字第117號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吳勇毅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