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80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80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3年度易字第80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秋亮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184號、第121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第2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書記官黃雅琦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温秋亮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温秋亮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2年12月2日出所,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2年11月30日以92年度毒偵緝字第2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上開觀察、勒戒未收其實效,温秋亮於該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1月15日以97年度苗簡字第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7年2月13日確定。温秋亮仍未戒除毒癮,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8月7日以97年度易字第6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與另犯竊盜案件所判處及所定之有期徒刑7月部分,合併執行結果,均於98年12月16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温秋亮仍不知悔改,復有下列施用毒品之犯行:
(1)温秋亮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2年10月18日下午6時許,在其苗栗縣卓蘭鎮○○里0鄰00
0號居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未扣案)內,用打火機(未扣案)點火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員警,於102年10月19日深夜11時30分許,在苗栗縣造橋鄉朝陽村TOTO衛浴製造公司旁,將毒品列管人口温秋亮帶回派出所調查,當警方詢問温秋亮是否還有施用毒品,温秋亮在警方尚未發覺前,向警方自首上情,警方並於翌日(即20日)凌晨0時33分,對温秋亮採尿送驗結果,其尿液確呈有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478號偵查卷、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1279號偵查卷、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1210號偵查卷部分)。
(2)温秋亮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
3年6月19日下午6許,在苗栗縣○○鄉○○村○○鄰○○街○○巷○號某友人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未扣案)內,用打火機(未扣案)點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頭屋分駐所員警,於103年6月20日凌晨3時19分許,在同村中山街50巷9號,逮捕另涉犯竊盜案件之温秋亮後,温秋亮在警方尚未發覺前,主動向警方自首上情,警方對温秋亮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其尿液確呈有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1184號偵查卷部分)。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另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犯罪事實要旨欄⑴部分),暨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犯罪事實要旨欄⑵部分)。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黃雅琦審判長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書記官黃雅琦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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