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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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9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語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貳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大麻成分之「JUSTHEMPFOODSHempSeedOil」壹瓶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8357號被告劉語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含第2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大麻等成分「JUSTHEMPFOODSHempSeedOil」1瓶,係屬於查獲之第2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漏載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四氫大麻酚、大麻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2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2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自屬違禁物及專科沒收之物。再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且違禁物及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劉語安前因涉嫌運輸第2級毒品大麻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8月9日以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07年度上職議字第11268號駁回職權再議處分而確定一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按,而本件扣案之「JUSTHEMPFOODSHempSeedOil」1瓶,經送請鑑驗及鑑定之結果,確含有第2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大麻成分一節,此有基隆關第0000000號化驗報告及法務部調查局107年1月10日調科壹字第10623213750號書函各1份在卷足憑,是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爰依首開法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宮仕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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