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90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90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9078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李麗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李麗鳳於民國(下同)91年11月4日書立板信商業銀行機車貸款契約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辦理機車貸款方式付價承買。借款契約自91年11月04日起至92年11月4日止共1年(契約書第三條),並自91年12月份起於每月04日依本金平均法按月攤還,各期定額償還3,855元。借款人應繳日未繳逾七個營業日者,自各筆應繳日起至帳款結清日(清償日)止依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收違約金(換算為年息19.71%)。又立約人如有任何一定債務不依約付息或清償本金時,即喪失一切債務之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契約書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已動支款項及依約繳款,惟上開借款於92年10月04日後即分文未繳,累計積欠金額達新臺幣3,850元正。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