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71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國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富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1,4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