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投刑簡字第8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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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投刑簡字第8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投刑簡字第87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九四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核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二)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爰審酌:⑴被告曾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前科,且最近一年內數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未構成累犯),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參,仍不知悔改,且無視國家杜絕毒品之政策,竟故態復萌,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顯見其不知警惕;⑵施用毒品係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他人權益損害非鉅;⑶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三)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孫于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